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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子对外岀租产权单位要求我交增租费合理吗

编辑:钦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3-13

答:首先是,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单位向员工出租房屋,界定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更符合业务实质。

这个能理解为36号文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不征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仔细一看,发现了微妙的区别,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前面有一个定语「取得工资」,单位或者雇主为员工提供的服务,前面未做任何限制。

既然没有限制,那就是「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咯。

延伸一下:

饭馆员工在饭馆吃饭,美发店员工在本店美发,电信公司员工使用本公司手机号打电话,公交公司员工乘坐本公司公交车……,只要给钱,单位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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